认真学习落实“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内容要求,围绕发挥政治功能和提升组织力,不断完善支部标准,进一步增强支部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 规范党组织设置。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工作时限超过半年、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临时机构,要建立临时党组织,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新调整和组建的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更名、撤销,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条 配好党组织班子。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5-9人,党总支委员5-7人,党支部委员3-5人。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基层委员会中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7人。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基层党组织书记般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副书记按不低于本部门内设机构的正职干部配备,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同级党委专职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省直单位配备机关纪委书记时可统筹使用本单位副处级领导职数。
第三条 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市级以上、县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分别为4年、3年,党总支和党支部为3年。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党委一致。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前,要主动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换届情况,一般提前4个月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条 健全民主议事机制。健全党务公开、党内情况通报和党员定期评议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落实党员对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五条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山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规程》(晋直字〔2015〕21号),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圾收青年和妇女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第六条 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培训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以及履职尽责实务等内容。每年至少对党员集中培训一次,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6学时。认真制定党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组织党员分期分批参加党校培训,建立学习档案,完善考勤、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每年年初核定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组织每年公示1次党费收支情况。有留存权限的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单独设立党费专户,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规范组织关系管理。基层党委要建好用好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终端,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有序每年对党员组织关系进行1次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隶属清楚,每名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支部。
第九条 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和工作生活,了解党员需求,注重为党员成长搭建平台,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开展党内表彰活动,增强党员荣誉感和归属感。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积极开展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十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所在支部或联系支部讲1次党课。
第十一条 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晋组通字〔2018〕19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鼓励党支部创新主题、内容、形式,通过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听党课、交纳党费、发展新党员、开展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每年“七一”等重大节庆日,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性的主题党日活动。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基层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五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生活创新。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和党员群体特点,注重运用微信、山西智慧党建APP等信息化手段,采取“微党课”、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七条 紧扣服务中心工作。机关党组织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履职尽责;事业单位党组织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促进本部门本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严格党内监督工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建立党员组织生活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按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或者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党员监督作用充分发挥。
第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分析报告制度,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及时解决思想题,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党组织班子成员联系党员制度,了解党员需求,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党务人员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2%;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党组织成员的配备,注意保持合理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机关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共同抓好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选配,真正把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熟悉党务工作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专职副书记岗位上来。注意从党务、行政和业务管理岗位中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担任专职副书记。新任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年龄原则上要符合任满一届的要求。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满两届应进行交流。
第二十一条 规范场所建设。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活动场所。以各级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或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活动场所标识、制度。党组织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一般为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党务公开栏设置规范,公开内容简单明了、党内信息公布及时。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经费保障。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开展重大活动时,专项经费拨付及时到位。各级财政要做好同级党员教育经费保障,结合各地实际,按照每年每名党员一定标准下拨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台账管理制度。支部应设立党支部基本情况、党员基本情况、党费缴纳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党员发展对象情况、党员受表彰情况、处理违纪党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等8个基本台账,规范支部工作记录。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在部门党建中的力量整合、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监督落实作用。基层党组织及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落实党建责任。基层党组织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1次工作。建立健全定期研究机关党建的工作机制,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党建工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开展述职评议考核。每年开展1次机关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向上级党组织做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内容围绕履行基层党建工作思路举措、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情况、抓基层党建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等述职。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述职评议考核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文明单位创建考核等结合起来,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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